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中国最早成立的评级机构之一,先后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改委及香港证监会认可,在境内外从事信用评级业务,并具备保险业市场评级业务资格。2019年7月,公司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信用评级业务资质,实现境内市场全牌照经营。 目前,中证鹏元的业务范围涉及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公司债券评级、企业债券评级、金融机构债券评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评级、结构化产品评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评级、境外主体债券评级及公司治理评级等。 迄今为止,中证鹏元累计已完成40,000余家(次)主体信用评级,为全国逾4,000家企业开展债券信用评级和公司治理评级。经中证鹏元评级的债券和结构化产品融资总额近2万亿元。 中证鹏元具备严谨、科学的组织结构和内部控制及业务制度,有效实现了评级业务“全流程”合规管理。 中证鹏元拥有成熟、稳定、充足的专业人才队伍,技术人员占比超过50%,且95%以上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2016年12月,中证鹏元引入大股东中证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实现战略升级。展望未来,中证鹏元将坚持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强化投资者服务,规范管控流程,完善评级方法和技术,提升评级质量,更好地服务我国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微信公众号:cspengyuan。
作者:重庆高院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ID:bjbankruptcylaw)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的批复》的通知
(渝高法〔2019〕205 号)
各中、基层人民法院,本院相关部门: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的批复》(法〔2019〕285 号)转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自2019年12月31日起,重庆市辖区内的破产案件管辖按批复规定执行;在此之前,申请人已经向其他中、基层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清算或者破产申请的,由该院继续审理。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层报市高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的批复
(法〔2019〕285 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设立重庆破产法庭的请示》(渝高法文〔2019〕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理破产案件的机构,请按照规定程序向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报批。
二、同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破产案件:
(一)全市区、县级以上(含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
(二)上述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案件;
(三)跨境破产案件;
(四)其他依法应对由其审理的案件。
本院以前的相关批复与本批复不一致的,以本批复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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